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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公司,企业所得税,应将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确认为收入,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是否正确?2.增值税是将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确认为收入,对吗?3.这样,劳务派遣公司全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就肯定不相同了,对吗?

丢了玉兔的嫦娥| 提问时间:06/21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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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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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1637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您的理解是正确的。这里的不同是由于政策造成的,是合理的。

祝您学习愉快!
06/21 12:01
丢了玉兔的嫦娥
06/21 16:15
对于劳动合同FA规定的辅助性业务,用工单位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来完成,对吗?
郭老师
06/21 16:16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其中辅助性是指为生产经营服务但非主营业务的业务。
祝您学习愉快!
丢了玉兔的嫦娥
06/21 18:20
那怎么判断一个劳务派遣人员从事的是不是辅助性工作呢?
郭老师
06/21 18:21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判断劳务派遣人员是否从事辅助性工作的标准是看其岗位是否为生产经营服务但非主营业务。如果一个岗位的主要职责是为了支持主营业务的运行,而不是直接参与产品制造或提供核心服务,则可以认为该岗位具有辅助性质。例如,在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中,清洁、安保等岗位即属于辅助性工作。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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