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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材上的原文:纸质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在汇 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这句话怎么理解,可以举例说明吗?谢谢。

17765190502| 提问时间:06/25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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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法学硕士,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长期从事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教学工作,擅长对问题进行案例化解释,助力学员顺利通关,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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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纸质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如果该票据之后又被再次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新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A企业将一张汇票背书给B企业,并在票据上注明“不得转让”。若B企业无视此标注,继续将票据背书给C企业。当C企业持该票据要求付款时遇到问题(如付款人拒绝付款),C企业不能向原背书人A企业追索保证责任。但C企业仍可向其直接前手B企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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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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