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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之前购买的车辆,因为售价低于折旧后的净值即“固定资产清理”科目金额,所以产生非流动资产损失,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这个业务是否属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资产损失?是否需要按照资产报废毁损损失留存备查资料?

丢了玉兔的嫦娥| 提问时间:06/26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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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实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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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该业务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资产损失。由于车辆销售产生了非流动资产损失并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这符合资产报废毁损或转让等情形下的资产损失定义。因此,需要按照资产报废毁损损失留存备查资料。
祝您学习愉快!
06/26 16:02
丢了玉兔的嫦娥
06/26 16:08
企业不属于汽车制造业,也不属于汽车销售企业,这种情况就属于实施条例第32条里面的“转让财产损失”,对吗?
王一老师
06/26 17:05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属于转让财产损失。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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