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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权的处分、质权的保全案例分析

zhong0531| 提问时间:07/09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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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多年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擅长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原理解释,让学员在案例中学会知识,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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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的处分和保全涉及质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对质押财产的权利。当质押财产可能毁损或价值减少,足以危害到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体现了质权人在保护自身权益方面的主动权。对于质权的处分,当质押合同签订时约定了由质权人直接要求第三方返还质押物,则该约定生效即视为动产交付完成,质权自该日起设立。例如,在案例中乙与甲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并且约定由乙直接向丙请求归还钻石项链,因此乙的质权在1月7日设立。银行不享有质权可能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特别是在以应收账款质押的情况下,未办理登记则质权无法设立。
祝您学习愉快!
07/0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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