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乡政府将村委会拥有产权的水电站承包给个人甲,甲还是以原水电站的身份申报缴税,合同的甲方有两个:乡政府和村委会。问题:1.该业务是否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按照哪个品目缴税?租赁还是无形资产转让还是其他?3.企业所得税,乡政府和村委会做为纳税主体,有哪些不同?4.是否需要开具发票?5.开具发票的购买方是该个人甲?还是该水电站?6.水电站一般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方如果开具发票,是否可以按照3降1的规定开具1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合同约定“出租水电站承包经营权”和约定“出租水电站”,在处理税务方面有哪些不同?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祝您学习愉快!
07/24 17:51

丢了玉兔的嫦娥 

07/24 19:56
1.承包业务本身不涉及增值税,在2016年36号或者其它文里面有没有依据?
2.如果不开具票据,水电站就无法取得票据,那么水电站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就没办法扣除该笔承包费用了,这个问题怎么处理?
3.如果水电站土地性质是集体的,由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丢了玉兔的嫦娥 

07/24 19:58
4.如果水电站土地性质是国有的,由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5.这种情况,水电站涉及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由该自然人甲缴纳还是由水电站缴纳?
6.村委会是否具有土地性质为国有的水电站产权主体身份资格?

郭老师 

07/25 10:30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祝您学习愉快!

郭老师 

07/25 10:42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