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境内自行研发产生的研发费用为 2400 万元,委托境外企业进行研发,支付研发费用 1600 万元,已经收到境外企业关于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报告。 问题:回答委托境外研发产生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并计算研发费用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正确答案』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2/3 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境内研发支出的 2/3=2400×2/3=1600(万元)>1600×80%=1280(万元)。研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00+1600×80%)×100%=3680(万元)。 为什么只对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调减,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本身不是也按80%计入研发费用吗?那剩下的20%不应该调增吗?

m9421_8918| 提问时间:07/25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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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实务专家,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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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并且这部分计入的费用如果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可以加计扣除。这里的1600万元乘以80%,即1280万元,是符合规定的可加计扣除部分。至于剩下的20%,因为不满足加计扣除条件,所以不会被调增,也不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因此,只对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进行调减处理。
祝您学习愉快!
07/25 17:18
m9421_8918
07/25 17:32
老师我说的不是加计扣除剩余的的20%,我说的是研发费用本身,我这样问吧,境内可以100%扣除,那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本身是扣除此题中的1600还是1280。
欧阳老师
07/25 17:56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本身可以扣除1600 加计扣除的基数才是1280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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