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请问,在2023年经济法真题的案例分析题里,答案写“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书里写的是“由承揽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这两个不矛盾吗?还是说这一点是后来又改过的呢?

煤气罐罐| 提问时间:08/12 11:02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
金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会计师
已解答1911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需注意,这两个是不同的法条。图片中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注意与承揽合同的规定区分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祝您学习愉快!

08/12 11:49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0/400
      提交问题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