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请问,在2023年经济法真题的案例分析题里,答案写“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书里写的是“由承揽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这两个不矛盾吗?还是说这一点是后来又改过的呢?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需注意,这两个是不同的法条。图片中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注意与承揽合同的规定区分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祝您学习愉快!
08/12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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