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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里面,丙是无意捡到的,为什么不能视为先占呢?如何理解呢?

586182| 提问时间:08/18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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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法学硕士,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长期从事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教学工作,擅长对问题进行案例化解释,助力学员顺利通关,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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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是指无主物被最先占有的事实,而丙无意捡到的手表并非无主物,它有明确的所有权人。因此,这种情况不能视为先占,而是属于拾得遗失物的范畴。
祝您学习愉快!
08/18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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