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多选题】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以自有的房屋一处设定抵押,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借款到期甲公司无力还款。已知,各方对担保权的行使顺序没有作出约定。有关本案担保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2022年忆、2021年忆) A.乙银行应当先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乙银行可以选择先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乙银行应当先就甲公司的房屋实现债权 D.乙银行可以选择先就甲公司的房屋实现债权 【答案】ABD 【解析】本案属于共同担保,在各方未约定担保权行使顺序的情况下,债务人甲公司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乙银行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不是题目不是说了是连带保证为啥还先就债务人的物实现债权能。有点不太理解连带责任保证和既有债务人的物的区别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共同担保中,当存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人保(即保证)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即使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这一规则仍然适用。因此,乙银行应优先通过处置甲公司提供的房屋来实现债权,而不是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所以选项A、B和D不正确。
祝您学习愉快!
在共同担保中,当存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人保(即保证)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即使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这一规则仍然适用。因此,乙银行应优先通过处置甲公司提供的房屋来实现债权,而不是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所以选项A、B和D不正确。
祝您学习愉快!
08/25 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