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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跨区域涉税同一个项目开具不征税发票预缴后,再开具9%税率发票预缴时,可以抵减不征税发票预缴部分的税款吗?

jxjygz200301844| 提问时间:09/01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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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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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同一个跨区域建筑项目预缴的增值税税款,无论是因开具不征税发票还是9%税率发票而预缴的,都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祝您学习愉快!

09/01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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