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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中级经济法550题,第485题(5)小问,为什么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本题是分期付款,不是未支付的金额达到1/5,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lulu_0210| 提问时间:09/03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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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锋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税务师
已解答2091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是因为法律规定,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的除外。而未支付金额达到1/5出卖人可解除合同,与支付75%以上价款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并不冲突。75%以上价款支付规则是对出卖人取回权的限制;未支付金额达1/5可解除合同,是关于分期付款合同解除的规定。
祝您学习愉快!
09/03 23:04
lulu_0210
09/03 23:30
取消合同不是为了取回标的物嘛
郭锋老师
09/03 23:30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取消分期付款合同与取回标的物有一定关联,但并不完全等同。法律规定,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时,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已支付75%以上价款的除外。当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时,出卖人管理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标的物,且买受人不得以其不存在未依约付款等情形抗辩。若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其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为共益债务;若买受人在合同履行中违反约定义务,其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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