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公司(一般纳税人)2024年1月15日购入一处房产,不含税价款900万元,购置排水、采暖、中央空调等附属设施,不含税价款100万元,单独计入了“固定资产-附属设施”。原值扣除率为30% 4月起开始出租,月不含税租金10万元,免租期3个月,预收一整年的租金120万元。会计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60万元租金收入。根据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指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出租房屋业务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需要做纳税调整。甲公司会计上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了60万元租金收入,但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同时,对于预收租金需按租赁期分摊确认收入。由于存在3个月免租期,实际租赁期为9个月,预收的120万元租金应按9个月分摊,即每月13.33万元,2024年应确认的租金收入为9个月×13.33万元=120万元。因此,会计确认的60万元收入小于税务应确认的120万元,需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60万元。
祝您学习愉快!
是的,需要做纳税调整。甲公司会计上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了60万元租金收入,但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同时,对于预收租金需按租赁期分摊确认收入。由于存在3个月免租期,实际租赁期为9个月,预收的120万元租金应按9个月分摊,即每月13.33万元,2024年应确认的租金收入为9个月×13.33万元=120万元。因此,会计确认的60万元收入小于税务应确认的120万元,需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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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