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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A,税收保全措施不是属于复议前置吗?那这里为什么是可以 也可以?自相矛盾吗?

18501329868| 提问时间:10/1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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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专家,会计学硕士,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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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税收保全措施不属于复议前置的范围。复议前置的征税行为主要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而税收保全措施并不在上述复议前置的征税行为范围内,所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时,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选项A的表述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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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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