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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E,丁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就是一般保证,那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错在哪里呢?

18501329868| 提问时间:10/20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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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多年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擅长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原理解释,让学员在案例中学会知识,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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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选项E的表述是错误的,原因在于它混淆了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关系。具体分析如下:1.丁的保证责任性质:丁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一般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甲主张权利,只有在甲无法履行债务时,才能向保证人丁追偿。2.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对于一般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不是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而是从债权人依法就主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之日起算。也就是说,只有在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甲的财产执行完毕仍无法清偿时,才能向保证人丁主张权利,此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3.选项E的错误:选项E错误地认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这是混淆了主债权诉讼时效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实际上,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之日,而不是主债权判决生效之日。因此,选项E的表述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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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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