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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带你秒懂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机制

来源: 广东税务 编辑:小羊 2025/08/29 12:17:1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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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机制,一起来看看吧。

一、认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较以往信用管理办法加大了修复的力度。

(一)加大了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

对于部分失信行为发生后3日内纠正的,可按100%修复原扣分分值。修复标准加分比例提升为挽回80%、60%、40%的扣分损失。

(二)建立了欠缴税费指标渐次修复机制

根据补缴税费款占比和补缴及时性,综合计算分期补缴税费款企业修复加分。

(三)新增了“整体守信修复”情形

对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且自评价年度内最后一次评价指标扣分发生后连续6个月以上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的,连续无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每增加1个月,修复分值增加1分,修复分值上限为年度评价指标扣分分值且最高不超过11分。

(四)细化了直接判D指标修复条件

根据偷税金额、罚款倍数、罚款金额、补缴时间等要素,将申请信用修复前连续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长调整为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3档。

二、可以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的情况

(一)经营主体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税费申报、税费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经营主体,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纳税缴费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经营主体,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3个月(被处1万以下罚款或未被罚款的)、6个月(被处1万至5万罚款的)或12个月(被处5万以上罚款的)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三介

(四)经营主体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或走逃(失联)户状态的。

(五)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纳税缴费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

(六)由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缴费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

(七)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缴费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经营主体,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

(八)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缴费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缴费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根据偷税金额、罚款倍数、罚款金额、补缴时间等要素判断)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

(九)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已纠正纳税缴费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符合上一年度全部纳税缴费信用直接判为D级修复条件的。

(十)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的。

三、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的时限和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

(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拓展优化信用修复渠道,并根据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情况,逐步扩大免申请信用修复范围。

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四、修复和复评的区别

根本区别是经营主体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有无异议。

(一)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是在经营主体对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的前提下,并在提交《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时作出承诺,主动弥补失信行为适用的减少指标扣分的行为。

(二)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是指经营主体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所采取的重新核实指标的流程。

重点注意事项:

如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先进行信用复评后再申请信用修复。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之后,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对同年度评价结果的复评申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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