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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按照销售数量应该给予企业1130万补贴,但企业尚未收到政府的补贴款,为什么企业所得税上确认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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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上确认收入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所以即便企业未收到1130万补贴款,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应确认收入。增值税方面,政府给予的补贴通常与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时,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也就不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情况。因此,该笔政府补贴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祝您学习愉快!
企业所得税上确认收入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所以即便企业未收到1130万补贴款,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应确认收入。增值税方面,政府给予的补贴通常与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时,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也就不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情况。因此,该笔政府补贴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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