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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03条第1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该法条的表述是选择性条款,是只能从生产者和销售者中选一个进行维权吗?还是说可以同时找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维权?比如因为产品缺陷导致10万损失,能不能找生产者主张6万,找销售者主张4万?

rd7668368| 提问时间:10/23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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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评估师
已解答2199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该法条的表述是选择性条款,但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中的一方请求赔偿,也可以同时向两者请求赔偿。也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独起诉生产者或销售者,也可以同时起诉两者,要求其共同或分别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如果因产品缺陷导致10万元损失,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主张全部10万元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全部10万元赔偿,还可以根据责任划分,分别向生产者主张6万元、向销售者主张4万元。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责任归属明确,可以在内部进行追偿。因此,该条款赋予了被侵权人较大的选择权,以方便其维权。
祝您学习愉快!
10/23 19:50
rd7668368
10/23 20:00
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不真正连带责任和真正连带责任在对外关系上是完全一样的,只是在内部关系上,不真正连带责任只有一个最终责任人,真正连带责任按份分担
小王老师
10/23 20:00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在对外关系上,不真正连带责任和真正连带责任表现一致,被侵权人都可向任一责任人主张全部赔偿。比如产品因缺陷造成10万损失,被侵权人既可以找生产者主张全部10万赔偿,也能找销售者主张全部赔偿,还能同时向两者请求赔偿。但在内部关系上,二者存在区别。不真正连带责任只有一个最终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一方若不是最终责任人,可向最终责任人追偿。而真正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按份额分担责任。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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