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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请问老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为什么不包含纳税调减收到12月份甲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80万元?居民之间的股息红利不是属于免税收入,应当纳税调减吗?

鲸落| 提问时间:10/27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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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从事辅导类教学工作近十年,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回复学员问题一针见血,言简意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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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您理解得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属于免税收入,应当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在您提到的背景中,企业收到的是甲上市公司2024年12月发放的现金股利8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如果持股期限超过12个月,属于免税收入,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但需要注意,如果持股期限不足12个月,则不享受免税政策。在您提供的背景中,未明确说明持股期限是否超过12个月,但根据背景描述,该股利是在2024年12月收到的,而股票是在2023年3月购买的,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因此该股息红利应属于免税收入,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因此,如果背景中未将该80万元股息红利进行纳税调减,可能是由于持股期限未明确或未被正确识别,导致未进行相应的调整。
祝您学习愉快!
10/27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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