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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境外新加坡)取得乙丙股息,在中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是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按10%的情况吗?如果是的话,这里的100 ÷(1 - 5%) × 5% 为什么是*5%而不是*10%呢

18501329868| 提问时间:10/28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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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金融硕士,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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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按照《中新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来计算。协定中明确甲公司取得乙公司和丙公司股息在中国适用税率分别为10%、5%。

所以在计算甲公司取得乙公司分回股息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用的是10%税率,即$50\div(1-10\%)\times10\%$;而计算取得丙公司分回股息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用的是5%税率,即$100\div(1-5\%)\times5\%$。并非所有情况都按10%税率计算,要依据具体协定规定来确定适用税率。
祝您学习愉快!
10/28 12:04
18501329868
10/28 12:08
如果没有税收协定,是不是都是按先还原,然后再按10%来计算
卫老师
10/28 12:08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若没有《中新税收协定》,境外新加坡的甲取得境内乙、丙公司股息,属于境内无住所、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境内但有境内所得的情况,通常是按10%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一般先将收到的股息还原为税前所得,再乘以10%税率算出在中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祝您学习愉快!
18501329868
10/28 12:30
请问这里400-100是什么意思
18501329868
10/28 14:05
丙公司的股权价值是1000万,占比30%,为什么不是400-300呢
卫老师
10/28 14:05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甲公司取得境内丙公司股息适用的税率是5%,这是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的规定。甲公司持有丙公司30%的股权,因此其应得的股息为丙公司分配股息总额的30%。计算时,需要先还原股息为税前所得,再乘以适用税率5%。公式为:

$$\text{应缴企业所得税}=\frac{\text{股息}}{1-\text{税率}}\times\text{税率}$$

例如,如果丙公司分配的股息为100万元,则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frac{100}{1-5\%}\times5\%=5.26\text{万元}$$

因此,计算中使用的是还原后的税前所得和适用税率,而不是简单的股权价值差额。
祝您学习愉快!
18501329868
10/28 14:23
丙公司的股权价值是1000万,占比30%,为什么不是400-300
卫老师
10/28 14:23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计算境外新加坡的甲公司取得丙公司股息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不能简单地用“400减去300”来计算,原因如下:

1.股息的性质:股息是丙公司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因此在计算甲公司应缴纳的中国预提所得税时,应以股息本身为计税基础,而不是股权价值的差额。

2.适用税率: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甲公司取得丙公司股息适用的税率是5%(因为甲公司持有丙公司30%的股权)。因此,应缴税款为股息金额×5%。

3.还原税前所得的特殊性:如果题目中涉及的是“还原税前所得”再计算税款,那是因为丙公司所在国可能已对这部分利润征税,需要还原后再按协定税率计算。但如果是直接取得股息,就直接以股息为基数计算。

因此,甲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为股息金额×5%,而不是股权价值的差额。
祝您学习愉快!
卫老师
10/28 14:26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是说第4问吗:甲公司11月转让丙公司股权,在中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甲公司作为新加坡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转让持有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丙公司股权,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由于甲公司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根据税法规定,此类所得应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计算时,以转让股权的收入(400万元)减去投资成本(100万元)后的所得(300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10%的税率,即(400-100)×10%=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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