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你好老师,房地产企业转让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扣除项目,1、地款和有关费用,2、附加和印花税。还用(地款和有关费用)20%的加计扣除吗?,税是可以扣印花税吧!

m4050_64718| 提问时间:10/30 19:03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
郭锋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税务师
已解答2324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房地产企业转让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用(地款和有关费用)×20%进行加计扣除。加计扣除一般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房且从事了房地产开发行为的情况,转让未开发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此类,所以不能加计扣除。

在土地增值税中,房地产企业转让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时,如果涉及到的扣除项目包括税金及附加,其中不包含印花税。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缴纳的印花税已计入管理费用中,不允许再单独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对于未开发土地的情况也遵循这一原则。
祝您学习愉快!
10/30 19:04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0/400
      提交问题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