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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模拟试卷(三),综合分析二第78题,计算准予扣除的“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什么是用销项减进项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得出,进项税应该在购房当期予以扣除,但答案显示在出售房产时又扣除一次进项税,请问该处理原则出处在哪?

m2677_11968| 提问时间:11/01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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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法学硕士,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长期从事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教学工作,擅长对问题进行案例化解释,助力学员顺利通关,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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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要算出该房产本身应负担的增值税,再以此为基础计算相应的城建税等附加税费。这里计算税金是针对整个项目而言,所以要用整个项目的销售税额减除进项税额,来计算城建税及附加。

虽然进项税在购房当期可以抵扣,但在土地增值税计算里,是从整个项目角度出发,用整体项目的销项税额减去整体项目的进项税额,得到应缴纳的增值税,这个增值税是计算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并非重复扣除。

就像本题中,准予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0000÷(1+9%)×9%-660]×(7%+3%+2%)=19.88(万元),就是按此原则计算的。
祝您学习愉快!
11/01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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