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以资本公积转增的税务处理 股东和被投资企业

m659797766| 提问时间:11/02 14:47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
小王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评估师
已解答2279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的税务处理,需区分股东类型(个人股东、法人股东)以及资本公积的来源,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个人股东
1.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股份制企业用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个人股东以这类资本公积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非上市及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其他企业以这类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上市公司及在“新三板”挂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法人股东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被投资企业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应作为投资企业的红利所得,并增加其投资成本,但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不允许法人股东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被投资企业
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一般情形要征税,除另有规定外,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祝您学习愉快!
11/02 14:47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0/400
      提交问题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