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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并没有说是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呀,并且外购的原木组价=(48.8+8)/(1-5%)=59.79万,而收回后对外销售70%的销售额就已经高达70万了,59.79*70%=41.85小于70,这很明显不是直接对外销售,题目不严谨吧

辛德瑞拉| 提问时间:11/08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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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专家,会计学硕士,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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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题目中提到“当月加工完毕甲厂全部收回后,对外销售70%”,可以理解为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了70%。

关于委托加工收回后销售是否属于直接销售,判断标准是销售价格是否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而非与组价比较。根据规定,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本题丙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甲厂收回后直接销售部分按销售额计税补征消费税。所以题目表述并无不严谨之处。
祝您学习愉快!
11/08 23:27
辛德瑞拉
11/09 00:14
1.我还是不理解为什么答案要说是直接销售?题目很明显是加价销售啊?2.如果丙厂代收代缴了消费税,是不是就可以扣除外购的消费税呢?
张老师
11/09 00:14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题目中说“收回后对外销售70%”,根据税法规定,判断是否为直接销售的标准是销售价格是否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而不是与外购原木组价比较。只要销售价格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就视为直接销售,不需要重复缴纳消费税。因此,题目中描述的销售行为符合直接销售的条件。

2.不是。如果丙厂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甲厂在收回后对外销售时,如果销售价格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就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也不涉及扣除外购消费税的问题。只有当销售价格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时,才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并且可以扣除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但前提是丙厂确实履行了代收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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