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位于市区的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10月发生业务如下:销售自行开发商品房占全部可售面积的80%,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4000万元。出租自行开发商品房占全部可售面积的20%,约定租期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收取三年不含税租金收入1080万元。支付乙公司施工劳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200万元,税额378万元[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施工劳务费销售商品房分担80%。 已知:2020年3月甲受让商品房用地一宗,支付政府土地价款6000万元,取得省级财政票据,缴纳相关税费210万元。将该土地使用权的60%土地用于建造商品房,施工证开工日期为2020年5月,甲企业销售开发的商品房和出租商品房应缴纳的增值税=(24000-6000×60%×80%)×9%+1080×9%-378,6000是含税的,为什么这里不剔税

zsz20081215| 提问时间:11/13 01:10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
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从事辅导类教学工作近十年,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回复学员问题一针见血,言简意赅。
已解答2720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6000万元土地价款是含税金额,但根据政策规定,计算增值税时允许直接按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扣除,无需剔税。
2.土地价款的扣除需满足条件,如取得省级财政票据、用于开发的商品房等,题目中已明确符合扣除条件。
3.土地价款的60%用于建造商品房,且销售部分占80%,因此计算时按比例扣除,即6000×60%×80%。
4.增值税计算中,销售商品房部分按销售额减去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后的差额乘以税率,出租部分单独计算,不涉及土地价款扣除。
5.最终计算公式已考虑所有条件,无需额外剔税。
祝您学习愉快!
11/13 01:11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0/400
      提交问题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