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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效力中追及效力提到“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抵押权效力中优先效力又提到“抵押权人的债权效力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这两者不矛盾么?

spark19880309| 提问时间:11/14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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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金融硕士,会计师,税务师
已解答2353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两者并不矛盾,因为它们适用的场景和对象不同。

1.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中提到“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通常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法律优先保护其权益,因此担保物权人不能追及到该买受人。

2.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中提到“抵押权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这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或清算时,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而不是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平等受偿。

总结来说,追及效力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善意买受人,而优先效力是抵押权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的权利。两者适用的场景不同,因此不矛盾。
祝您学习愉快!
11/14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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