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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甲公司2×21年应交所得税金额时减去投资性房地产100,是因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从会计角度,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上升会增加利润,但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甲公司该投资性房地产在2×21年公允价值从转换日的450万元变为年末的600万元,公允价值上升了150万元。同时,会计上不再计提折旧,但税法规定按原会计规定折旧,当年税法认可的折旧额为1000/20 = 50万元。也就是说,会计利润比税法口径的利润多算了公允价值上升的150万元以及少算了税法认可的折旧50万元,总共多算了100万元。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从利润总额中减去这100万元,以达到税法口径的应纳税所得额。 那问什么还要再减去税法折旧1000/20=50万元,不是已经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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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甲公司2×21年应交所得税时,减去的100万元包含了两部分:一是会计利润中多算的公允价值上升的150万元,二是会计利润中少算的税法认可的折旧50万元。而后面再减去的“1000/20=50万元”,实际上是单独对税法认可的折旧进行扣除。
因为前面减去的100万元是综合考虑公允价值变动和折旧差异对会计利润与税法利润的影响,而这里再次减去50万元,是进一步明确税法规定下该投资性房地产折旧额的扣除。税法按照原会计规定计算折旧,这部分折旧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要将这50万元的折旧从利润总额中减去,从而准确得出税法口径的应纳税所得额。
祝您学习愉快!
在计算甲公司2×21年应交所得税时,减去的100万元包含了两部分:一是会计利润中多算的公允价值上升的150万元,二是会计利润中少算的税法认可的折旧50万元。而后面再减去的“1000/20=50万元”,实际上是单独对税法认可的折旧进行扣除。
因为前面减去的100万元是综合考虑公允价值变动和折旧差异对会计利润与税法利润的影响,而这里再次减去50万元,是进一步明确税法规定下该投资性房地产折旧额的扣除。税法按照原会计规定计算折旧,这部分折旧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要将这50万元的折旧从利润总额中减去,从而准确得出税法口径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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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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