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纳税人因扣减土地价款而减少的销项税金,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问题:1.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最早填报这个数,一般是在哪个环节?2.为什么增值税以扣除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土地增值税清算却要相应调增收入?这样处理的逻辑是什么?3.如果滚动开发,要怎么处理?

丢了玉兔的嫦娥| 提问时间:12/10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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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实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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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发生首次不动产交付(或产权转移),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当期申报环节

以为税法规定,房地产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般计税的可以差额纳税,就是变相增加了不含税收入

差额部分确认销项税额抵减,减少了销项税额,含税收入不变,税减少了,不含税收入就增加了

滚动开发的核心在于 “成本对象的准确归集与合理分摊”,必须遵循 “一期一摊,各期独立” 的原则。

祝您学习愉快!

12/10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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