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您好,我有所得税相关问题咨询一下: ①我司发生俞耿涉嫌职务侵占案:A、俞耿牵头,在A--B公司钢材贸易中,因A“信用等级不够”,所以把我司插入其中,形成了A--我司--B的贸易结构,预付款由B--我司--A,最后A收款不发货,我司赔偿了下游B货款解决了危机,2024年我司按账面本金减去相应负债,计提损失52,769,179.06元; ②我司,2024年风险事件发生后,盘点货物发现俞耿涉及的业务中,其储存在常州找纱科技有限公司仓库的3,954吨棉纱、储存在江阴淞铁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的15,597.202吨钢材均无,价值合计146466930.60元; 两项损失合计199236109.66元,(2024年审计为“营业外支出”项)请问这部分损失,我汇算清缴时填在哪里合适?重点是我填在哪,是否可确保1.正确;2.我司这损失的2亿在后面年度可作为弥补亏损项,减免我司后面营业的盈利所得税。



你公司两项损失属于资产损失,汇算清缴时填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正确:赔偿损失属货币资产损失(应收款损失),货物短缺属非货币资产损失(存货损失),需按类别填报并附证据(如合同、盘点表、司法文书等)。
可弥补亏损:若损失经税务机关确认符合税前扣除条件,扣除后形成的亏损可在未来 5 年内用盈利弥补,减少所得税。
建议:留存完整证据资料,必要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细节。
05/23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