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我们各地有合作门店,那些门店是独立核算且经营权规和合作方。我们提供产品、品牌、和部分销售人员。场地、和后续安装等服务是合作方提供。销售收入是全额进我们公司,我们与合作方有代收协议。销售产品发票由合作方提供开具给客户。然后每月按销售额的50-60%返还给合作方,我们公司确认的销售收入按银行流水的40-50%确认。并开具服务 费发票给合作门店,我们按扣除代收款确认的收入是否合规?还是说要按银行流水全额确认收入?要是全额确认收入税点太高。望老师解答。谢谢

m386193688| 提问时间:05/26 11:34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
高辉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你好,按照40-50%确认收入,不按照全额确认收入
05/26 11:37
高辉老师
05/26 11:37
需要合作方的进项采购要直接开给他们,不直接开票给你们
m386193688
05/26 11:49
是要产品发票直接由我的供应商开给我的合作方是吧,谢谢老师
高辉老师
05/26 11:50
是这样的,直接开给他们,你们不确认全额的收入 
m386193688
05/26 12:07
我们是总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产品生产厂家是我们总公司。发票直接开给合作方是可以的,但是我们的净利润会因为没有这个发票增加15%左右,请问老师这个有什么其他方式,谢谢。
高辉老师
05/26 12:54
这些供应商供货给你们,公司生产后再发给合作商,这个情况就需要进项发票开给你们,是要全额确认收入的 相当于从你们公司过了一手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0/400
      提交问题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