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乙双方有商品交易服务,交易金额100万(已开票),合同上有约定滞纳金,利息等,因债务方资产等问题,到应付款时,债权方将债权以95万价格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经一年多时间通过起诉等手段要回款项105万,其中100万为应收账款,5万为利息; 问题一:甲和第三方交易的95万,需要开票吗? 问题二:乙方要5万元的利息发票,合理吗? 问题三:如问题二合理,那应由甲方开还是第三方开?开具发票内容为利息,还是价外费用?

莫言| 提问时间:05/29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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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问题一 不需要。债权转让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凭协议等处理财务,无需开票。 问题二 合理。利息基于原合同,乙方付款后需发票作支出凭证。 问题三 第三方开,内容为 “利息收入”,是资金占用利息,非价外费用。
05/29 10:25
莫言
05/29 11:39
朴老师,第三方这个利息开票有条文可以参考吗?
朴老师
05/29 11:44
一般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且利息收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例如企业间借款产生的利息收入,需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 免税情形:若利息收入属于以下情况,可免收增值税,也就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 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 国家助学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 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 。 人民银行对国内金融机构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 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个人住房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 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外汇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 符合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 。 金融同行业内业务往来产生的利息收入 。 特定情形下转贴现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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