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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居民企业认缴投资(1975万元)一个合伙企业B,合伙协议中约定先回本后分配原则。A企业实缴975万元,将未实缴975万元进行转让,转让价格为0元,转让时B企业有未分配利润811.12万,A企业认为转让价0元,未实缴为0元,无转让收入。请问:A企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多少?法律依据?

73515623| 提问时间:06/09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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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生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你好,这个其实看情况,投资超过1年,是可以不用交企业所得税的。
06/09 17:31
宋生老师
06/09 17:32
如果没有超过1年,税务局要么让先分红再转,要么就转让的时候交。这种应该给按企业整体,而不是这笔分红单独确认
73515623
06/09 17:36
居民企业之间免税,合伙企业也免吗?
宋生老师
06/09 17:36
你好,是的。因为也是居民企业。
73515623
06/09 17:39
合伙企业不是先分后税吗?被投资企业不是应该年底应该将811万按投资比例分,投资企业取得后先交企业所得税吗?
73515623
06/09 17:41
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法还是企业所得税法?
宋生老师
06/09 17:42
你好,这个是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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