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A公司持有M公司限售股股票10万股,购买成本为10万元,因资金需要协议转让给B公司,作价150万元,B公司又作价400万元卖给了C公司,两次转让均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过户。限售股解禁后,A公司按C公司的要求将限售股抛售,取得收入600万元。则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答案:A公司转让限售股所得=600-10=59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90×25%=147.5(万元)。 老师,请问1、A公司转让收入为什么不是150-10=140(万元)2、限售股抛售600万元收入600-150此部分收入是B公司吗?A公司怎么就承担590×25%=147.5(万元)的所得税了

zsz20081215| 提问时间:07/22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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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限售股未过户的协议转让不视作所有权转移,纳税义务由登记持有人(A 公司)承担。 A 公司收入按实际抛售价 600 万算,而非协议转让价 150 万,因为未过户,法律上 A 仍是持有人。 600 万是 A 公司的应税收入,扣除成本 10 万后,所得 590 万需按 25% 缴税。B 公司因未过户,不涉及该部分所得税。
07/22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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