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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取得销售利润分成需要给对方开票吗? 我公司A是小规模纳税人和B公司,合作联营经营销售商品,进货销售所有账务和成本票都是在B公司那边入账的,我们提供场地和人员经营,没有任何成本发票,写的联营协议按利润8成收款,然后B公司按销售收入减去经营成本费用后利润,再扣除税款,再按税后利润给我们打的税后利润2万,现在B公司要求我们A公司按2万开票给他们?这个应该开票吗?这个是不是算联营投资收益不需要开票给B公司呀? 如果需要开票,开票选择什么内容呢

19192156| 提问时间:07/23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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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A公司取得的联营利润分成通常不需要给B公司开票。该利润分成属于投资收益性质,没有实际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B公司分红决议等文件和银行回单等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但如果联营协议约定A公司收取固定利润,不承担经营风险,则可能需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或“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等开票。
07/23 16:45
19192156
07/23 17:38
我们这个联营,并没有互相入股,只有一个协议按利润分成,是只能按收入开票了吗
朴老师
07/23 17:51
同学你好 对的,是这样的
19192156
07/24 02:32
联营协议约定我们按固定比例利润分成,不承担经营风险,也是属于按现代服务开票吗,这种实际属于提供什么服务呀
朴老师
07/24 06:33
这种“按固定比例利润分成、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本质是资金出借(类贷款)行为,不属于现代服务。 从税务看,属于“贷款服务”应税范围(若为企业,一般纳税人按6%开票 ;小规模纳税人3%或1% ,且贷款服务进项不可抵扣 ),区别于强调经营参与、智力/人力投入的现代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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