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这个增值税计算为何不是(6300/90%-900)/(1+9%)*9%



你的公式错误在于:
土地增值税准予扣除的 “税金” 是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而非增值税本身,无需直接计算增值税额扣除;
6300 万元是 “销售 90% 住宅的含税收入”,直接以此为基数算增值税即可,无需还原 100% 再减 900(逻辑多余)。
正确逻辑:先算增值税(6300÷1.09×9%),再据此算附加税费,附加税费才是土地增值税可扣除的税金
08/13 15:27

007沈蓓一 

08/13 15:54
不对,土地增值税准予扣除的 “税金” 是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但是一般计税方法,为何不能扣除其支付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朴老师 

08/13 16:06
计算土地增值税准予扣除的 “税金”,仅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增值税附加税费,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价款,原因是:
扣除规则不同:土地价款属于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独立的扣除项目(在计算增值额时,与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等一起按规则扣除),和 “税金”(流转税附加)分属不同扣除类别。
避免重复 / 混淆:税金是 “流转环节附加费”,土地价款是 “成本类支出”,税法明确区分两类扣除项,防止扣除逻辑混乱。
简单说:土地价款有专属扣除项(非 “税金” 类),所以税金扣除不含它

007沈蓓一 

08/13 16:31
我现在纠结的是在算税金时是不是先要算增值税,为何计算增值税时是(6300-900/90%)/(1+9%)*9%而不是(6300/90%-900)/(1+9%)*9%,您现在给我说增值税应是这样(6300÷1.09×9%)????

朴老师 

08/13 16:53
两种公式错误在于对土地价款扣除逻辑的误判。正确思路:
房地产销售可按销售比例扣除土地价款(900 万 ×90%=810 万)
若考虑扣除:增值税 =(6300-810)÷1.09×9%
若简化忽略扣除:增值税 = 6300÷1.09×9%
关键是按销售比例分摊土地成本,而非反向推导总金额。

007沈蓓一 

08/13 17:55
之前刷题时答案解悉是反向推导总金额,现在我想知道正确的解题思路

朴老师 

08/13 17:59
有的问题就是需要反向思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