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那单位外购服务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呢?外购货物动产和无形资产视同销售是国家怕税款流失所以视同销售征税,那服务是一次性的,外购服务对于上游来讲有收入就有销项,对于购买方有进项,如果再视同销售是不是就重复征税了?如果是单位本身提供服务那视同销售,外购服务呢?



单位外购服务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非公益 / 社会公众),需视同销售征增值税。
虽上游已缴销项、购买方可抵进项,但政策如此规定是为:
避免企业通过 “外购服务无偿赠送” 逃税,维持与货物视同销售的政策公平;
保障增值税链条完整(进项抵扣对应销项计税),并非重复征税。
08/22 14:19
小迷糊呀 

08/22 14:23
如果外购服务用于自身,也没有销项啊?货物到下家是流通,服务一次就终止了也不会再销售啊

朴老师 

08/22 14:28
如果是服务于自身那就不需要视同销售
小迷糊呀 

08/22 14:29
您看这个合理吗
小迷糊呀 

08/22 14:30
这个解释合理吗

朴老师 

08/22 14:33
有合理逻辑,但不全面:
合理:货物因可 “再次流转”,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可防止新环节逃税,符合货物流转征税逻辑;
不足:服务虽难 “有形流转”,但政策明确 “无偿提供(非公益)需视同销售”(如无偿广告服务给关联方),因服务价值仍可转移、需防筹划,原文忽略服务视同销售规则,理解片面。
小迷糊呀 

08/22 14:38
营改增的政策是单位无偿提供服务给其他单位是指自己无偿提供服务,因为自己无偿提供服务就没有销项了呀!没有明确指明是外购服务,外购服务他提供服务收款了我们付款了,他和自己无偿提供服务是有区别的吧

朴老师 

08/22 14:39
同学你好
对的
是这样
小迷糊呀 

08/22 14:41
那这个就不算视同销售呗

朴老师 

08/22 14:45
政策不区分 “自行 / 外购” 服务,无偿转赠(非公益)就得视同销售,解释忽略了政策强制规定,错误
小迷糊呀 

08/22 14:49
这个税务有文件解释吗

朴老师 

08/22 14:55
政策(财税〔2016〕36 号)明确:单位无偿提供服务(含外购后无偿转赠),除公益 / 公众对象外,需视同销售
小迷糊呀 

08/22 15:03
嗯,原文是单位提供服务无偿转赠他人,没写外购的也算,就认为自己无偿提供服务没有销项所以税收不完整,外购的服务又不需要再流通,所以就纠结这

朴老师 

08/22 15:06
政策看 “无偿转移服务权益” 行为,而非服务来源(自行 / 外购 )。不管服务咋来,无偿送(非公益)就视同销售,为堵逃税漏洞、保税收链条,别纠结来源,看行为本质即可。
小迷糊呀 

08/22 15:16
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像无偿购买服务不是直接捐赠公益组织的,这个购买服务行为服务的第三方是用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可以吗?

朴老师 

08/22 15:24
同学你好
这个可以的
小迷糊呀 

08/22 15:27
购清洁服务为保证供水安全无偿为全县各个乡镇及村的供水站做清洁和管道清洗,属不属于农村供水工程

朴老师 

08/22 15:35
同学你好
属于的哦
小迷糊呀 

08/22 15:38
那我们这属于有上级行政单位会议纪要这笔费用由我们支付,那我做营业外支出其他,汇算清缴调增合理吗

朴老师 

08/22 15:39
同学你好
这个可以的
没有发票可以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