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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能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具体政策规定是什么?该如何申报呢?今天带大家学习下,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2.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3.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4.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5.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6.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A公司2025年5月购入一台设备12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当月投入使用用于生产。A公司对其按照固定资产核算,会计和税法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0元,该设备符合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且A公司选择在2025年二季度享受。2025年12月,A公司以100万元将其转让,会计上未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2025年企业所得税二季度申报
2025年二季度该固定资产累计计提折旧:
120/10/12*1=1万元(计提6月份的折旧额)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写如下:

2025年企业所得税三季度申报
2025年三季度该固定资产累计计提折旧:
120/10/12*4=4万元(计提6-9月份的折旧额)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写如下:

温馨提示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是指该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即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政策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对于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
注:2025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参照第三季度填写《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
202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25年该固定资产累计计提折旧:
120/10/12*7=7万元(计提6-12月份的折旧额)
资产账面净值=120-7=113万元
资产处置损失=113-100=13万元
1.《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填写如下: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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