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企业所得税对于居民企业的定义,企业所得税中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受同一母公司(母公司为事业单位)100%控股的两个子公司(其中一个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间划转股权,可以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吗?



不可以。企业所得税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仅适用于 “居民企业之间”,而母公司为事业单位、子公司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不符合 “居民企业” 主体要求,因此不能适用。
09/02 09:57

wonderyang 

09/02 10:48
这个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收自支,是按企业会计准则账务处理,也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能界定为“居民企业”?

朴老师 

09/02 10:59
能界定为 “居民企业”,判断核心是看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对 “居民企业” 的定义,与 “事业单位” 身份或 “自收自支” 模式无关。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你所述的单位虽为 “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但已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说明其已具备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的法律主体资格(如领取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独立纳税),完全符合 “居民企业” 的界定标准,属于居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