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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师,以下图片是国税函2008年828号第二条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第4项用于股息分配如何理解?与被投资企业分红法人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如何理解?
“用于股息分配” 视同销售:企业用资产(如自产产品等)分红,资产权属从企业转至股东,需按视同销售,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防止避税)。
法人企业分红免税:居民企业间直接投资的分红,因被投资企业已缴过企业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取得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避免重复征税)。
09/24 09:17
你好老师,以下图片是国税函2008年828号第二条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第4项用于股息分配如何理解?与被投资企业分红法人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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