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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A与公司B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均由总公司C100%控制,ABC三个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现在公司B被吸收合并至公司A,公司B资产情况为名下仅有一块土地使用权,负债为母公司债务,所有者权益为实收资本与未分配利润。现在公司B的资产全部平移至公司A,增加A的实收资本与无形资产,负债转移至公司A。请问这一类的吸收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免增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吗?什么情况是符合的?

陈可| 提问时间:11/12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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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你好,免得,A承受b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并且不改变土地的用途36个月内,可以免土地增值税
11/12 09:15
陈可
11/12 09:38
如果接着出售部分土地给另外的公司,是不是可以免,然后在公司A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延续在A处理吗?
暖暖老师
11/12 09:38
出口部分没有免税的说法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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