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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投资性房地产 100 累计折旧20 贷 固定资产 1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20 后期若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转公允模式,公允价130,我想问一下之前自用转投房的分录怎么进行追溯调整?要确认其他综合收益吗?

84784965| 提问时间:2019 08/18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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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初级会计师
学员你好, 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分录处理如下: 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涉及所得税影响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该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变更日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原房地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原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借记) 盈余公积(或借记)
2019 08/18 14:23
84784965
2019 08/18 15:08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那不是应该在自用转投房时就视同公允模式 借 投房成本130 投房折旧20 贷投房 100 其他综合收益 50吗
阿水老师
2019 08/18 15:17
学员你好, 你的理解不正确。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从成本变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故应当追溯调整。调整留存收益就是在进行追溯调整,也就是说如果一开始就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话,后续计量会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原来却采用的是成本法是没有进行确认的,现在进行转换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有差异,说明在那段时间里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话是有公允价值变动存在的,现在变更计量模式,假定一开始就用的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则应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当然,在现在这个时点来看,这个差额就应该是进入留存收益了。不知道这样说是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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