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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资方公司与被投资方公司属于100%直接控股的母子公司关系,母公司以知识产权出资,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投资方公司和被投资方公司可以选择均不确认相关应纳税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问上述表述出自于哪个政策及文号?

84784958| 提问时间:2021 12/12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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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鸣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同学你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2021 12/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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