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1.某木制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提供的增值税计税资料如下,计算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做出相应的会计分录。(1)销售刨光材(税率13%),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含税)为520000元,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27916元;销售原木(税率9%),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含税)为43600元。馈赠刨光材给关系单位,其成本为30000元,同类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40000元.职工食堂耗用上月外购材料35000元(不含税),上月外购材料(税率13%)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过。



当月销项税额的计算是
520000*0.13+127916/1.13*0.13+43600/1.13*0.13+40000*0.13-35000*0.13=87981.93
借银行存款715516
贷主营业务收入633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82316
借银行存款4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600
借营业外支出35200
贷库存商品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200
借应付职工薪酬39550
贷原材料3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550
2022 03/26 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