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019年5月,甲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从董事长赵某处购进房产用于办公,董事A、B、C、D、E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赵某及董事会其余2名成员未出席会议。董事会决议时E投了反对票,但董事会仍宣布决议通过,且未将E的反对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2020年1月,因该房产质量问题多次维修无果诉至法院。E提出董事会决议未达到通过比例,属于不成立决议。 2020年5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参与董事会A、B、C、D、E对公司损失进行赔偿,E提出自己投了反对票,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6月,甲公司股东李某向证监会举报,甲公司从赵某购进房产属于对公司资产有重要影响的关联交易,但未依法披露 1.E关于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说明理由 2.E能否以自己投反对票为由免除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3.李某关于甲公司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举报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1.E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实行关联表决权排除制度,董事会决议应当经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赵某为关联董事,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为7人,同意董事人数为4人,决议已经通过。
2.E无权主张免责。根据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在本题中,E虽然投了反对票,但其意见未记入会议记录,不符合免责条件。
3.李某的举报成立。根据规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构成重大事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022 05/02 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