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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器制造企业(居民企业)2021年发生下列业务:

m6717_27166| 提问时间:2022 11/28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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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税务师
(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2000+10+1.3+60+30+2-1000-100-500-200-50-40=213.3(万元) 【提示】业务(2)支付的运杂费0.3万元应计入材料成本(不影响损益),不能直接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扣除。 (2)2万元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3)以销售(营业)收入2030万元(2000+30)为基数计算广告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不能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2000+30)×15%=304.5(万元); 广告费超支=400-304.5=95.5(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5.5万元。 (4)实际发生额的60%=80×60%=48(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2000+30)×5‰=10.1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10.15万元,超支69.85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85万元。 (5)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213.3×12%=25.6(万元) 该企业12万元向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不受限额限制可全额扣除,15万元公益性捐赠未超限额可以全额扣除;直接对私立小学的捐赠不得扣除;行政罚款不得扣除。 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2=10(万元) (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13.3-2+95.5+69.85+10=386.65(万元) 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386.65×25%=96.66(万元)。
2022 11/28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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