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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个体工商户张三从两处取得经营所得,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应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比如,张三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是80万和50万,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00万元。100万的减免额是(100万*35%-65500)*50%=71125元,80万和50万在季度征收时分别缴了(80万*35%-65500)*50%=107250元和(50万*30%-40500)*50%=54750元,计:162000元,汇算后,应退税71125元,请问是这么理解么?或者,汇总重新计算应该是:{(80万+50万)*35%-65500}-71125=318375,谢老师回复。

84785022| 提问时间:2023 01/29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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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关于个体工商户张三有两处取得经营所得,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应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的情况,根据我国相关税收政策,实行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按照税法规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前,应将其当期合计应纳应付税额除以2的结果减去预缴的税额,多余部分作为减免数发放给企业或个体工商经营者。拓展知识:有关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的政策,还包括就业所得减半征收,具体政策是:就业到2020年12月31日的,如果缴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比于上一年度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增加40%以上,则可享受减半征收。
2023 01/29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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