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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白坯板,甲厂提供的原木成本为 1000 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 400万元,增值税 52 万元。甲厂收回白坯板后全部直接对外销售。(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实木地板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合计 1500 万元,本月按合同约定收取 40%货款,其余货款下月20日收取。(3)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1000 万元,增值税 130万元。本月期初库存外购素板金额 500 万元,期末库存外购素板金额为 200 万元,当期领用素板用于加工装饰地板。(实木地板消费稅稅 5%)(4)自产一批A型实木地板,赠送给相关的关联单位,已知其生产成本为 100 万元。(5)进口一批B型实木地板,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 300 万元,关税税率为10%。己知:消费稅税率为5%,成本利润率为10%。业务(4)中应确认的消费税税额为( )

缪糕| 提问时间:2023 12/13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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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多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学员,您好。 业务4中赠送给关联单位,应该按照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应缴纳金额为100*(1+10%)*5%=5.5万
2023 12/13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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