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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出差的人员是省内每天15元的餐补,省外30元/天,公司本身是不包吃的。他们的餐补和出差交通费以前是找发票直接走报销下发的,现在公司想把餐补那部分加到他们的工资里面一起下发,交通费的报销就发票对应实报实发,那他们那个餐补给他们算个税可以的吗,员工有意见怎么办

哈哈| 提问时间:2024 07/18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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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公司将原来以发票报销形式发放的餐补改为加到工资里一起下发,这种情况下的餐补是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原来按发票实报实销的出差交通费,仍然可以依据发票对应实报实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对此有意见,公司可以向员工解释相关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可以强调这一改变是为了简化报销流程,同时餐补的金额并没有减少,只是发放方式有所变化。并且,说明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的义务,公司的操作是符合相关法规的。 同时,公司可以提供关于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清晰说明,让员工了解餐补加入工资后对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影响。如果可能的话,也可以介绍一些合法的税收优惠政策或扣除项目,以减轻员工的税务负担。 例如,向员工说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政策,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员工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申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也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利益和感受,尽量做到公平合理,并提前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解释,以获得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关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的相关政策规定具体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但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024 07/18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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