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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和78是怎么计算的

m52494718| 提问时间:2024 07/31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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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邹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同学你好,分别是(1)和(3)的纳税调整额。
2024 07/31 10:57
邹邹老师
2024 07/31 11:01
业务(1)分析如下: 将两台设备捐赠给贫困地区,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40×2=280(万元),应确认视同销售成本=236.4-140×13%×2=200(万元),视同销售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0-200=80(万元)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7500+2300+1200-6000-1300-800-420-1800-1200-180+1700=1000(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实际捐赠236.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6.4-120=116.4(万元) 综上,业务(1)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116.4=196.4(万元)
邹邹老师
2024 07/31 11:03
业务(3)分析如下: 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7500+2300+280)×15%=1512(万元),实际发生154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42-1512=30(万元) 未取得合法票据的20万元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90-20)×60%=42(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7500+2300+280)×5‰=50.4(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42=48(万元) 综上,业务(3)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48=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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