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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款计入专项应付款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核销专项应付款吗?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能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应当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可以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024 09/13 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