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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制药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2月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223.75万元。当月内销药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50万元,出口药品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1230万元,出口退税率为10%,当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30×(13%-10%)=36.9(万元); 应纳增值税=550×13%-(223.75-36.9)=-115.35(万元); 免抵退税额=1230×10%=123(万元); 应退税额=115.35(万元)。是不是剩余的123-115.35=7.65可以下个月再抵扣

小吉| 提问时间:2024 10/21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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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你好这个7.65是免抵税额,需要下月缴纳附加税
2024 10/21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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